湖北:6月30日前完成火电、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
今日从湖北省环保厅获悉,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“关于开展火电、造纸行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”已经下发。“通知”强调:2017年6月30日前,完成火电、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、更换与核发工作,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。从2017年7月1日起,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,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、信息公开、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。
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电、造纸行业
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
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环保局:
为认真贯彻国务院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》(国办法〔2016〕81号)的精神,按照环保部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》(环水体〔2016〕186号)、《关于开展火电、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环水体﹝2016﹞189号)的要求,现就全省开展火电、造纸行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工作目标任务
2017年6月30日前,完成火电、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、更换与核发工作,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。从2017年7月1日起,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,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、信息公开、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。
排污许可证
二、工作安排
(一)组织培训
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各市级环保系统人员的培训工作,各市、州环保局负责本地区环保和企业人员的培训工作。
(二)指导申领
按照发证权限,各地环保部门组织相关企业,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,按照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》(环水体﹝2016﹞186号)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,指导企业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、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,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,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等工作。2017年4月底前全省相关企业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有关工作。
(三)审核发证
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,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(州)级(包括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)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。各市、州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在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前,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(含国控、省控、市控重点排污单位)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。县(市、区)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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